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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税二[1994]520号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村信用社主管部门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部分废止]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村信用社主管部门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部分废止]

京税二[1994]520号          1994-08-23

亿企智库提示——依据京国税发[2007]212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文市局补充意见部分废止。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61号关于明确农村信用社主管部门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经与市农行协商,本市农村信用社主管部门的管理费自1994年1月起按信用社各项业务收入的2.5%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