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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公益性捐赠的扣除标准(A105070)

1)不得扣除: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捐赠支出不得扣除,比如:企业虽然是通过社会团体捐赠的但是这些社会团体不在本年公布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内或是没有取得合规的财政票据

(2)限额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四号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解释】以后年度结转扣除时,能扣除的金额受扣除当年“利润总额×12%”的限制,扣除时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财税[2018]15号)。

(3)全额扣除:比如企业、社会组织和团体赞助、捐赠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的资金、物资、服务支出,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财税[2017]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