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产品即征即退增值税填报实务
【案例】甲软件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营业务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执行《企业会计准则》,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6%。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6%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该公司2018年8月销售软件系统取得收入232万元(含税价),当月可抵扣进项税额12万元。
请问就以上业务,2018年应如何进行会计和税务处理?
一、会计处理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232/(1+16%)×16%-12]-232/(1+16%)×3%=14万元。
软件企业即征即退增值税与企业日常销售密切相关,属于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其账务处理如下:
1.申请退税并确定退税额
借:其他应收款14
贷:其他收益14
2.实际收到退税款
借:银行存款14
贷:其他应收款14
二、税务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五条规定,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假设甲软件公司将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14万元,当年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的支出为10万元(全部费用化),会计上对该资金进行了单独进行核算,符合税法上不征税收入确认条件。则201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相关报表填报如下:


软件产品即征即退实务
【案例】某软件公司(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增值税税率为17%。假如该企业当月销售软件系统500万元(含税价),当月可抵扣进项税额20万元。请计算应退税额和进行会计和税务处理。
①增值税处理。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享受退税的软件销售,软件需到税务局备案,备案所需材料如下:《软件著作权证书》或《软件产品证书》;软件测试报告等材料。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500/(1+17%)×17%-20]-500/(1+17%)×3%=39.83(万元)。
②企业所得税处理。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39.83万元,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也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5号公告)第七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的规定进行处理。凡未按照《通知》规定进行管理的,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③会计准则规定,税收返还是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办法向企业返还的税款,属于以税收优惠形式给予的一种政府补助。会计和税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
借:银行存款等 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27.3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72.65
借:其他应收款——增值税退税 39.83
贷:其他收益 39.83
借:银行存款 39.83
贷:其他应收款——增值税退税 39.8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