估价入账的原材料,可否税前扣除?
问:估价入账的原材料对应成本,可否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以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是在汇算清缴时,应当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该公告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企业各项成本、费用要有合法凭证。企业汇算清缴结束前如还没有取得上一年度原材料的合法凭证,要进行纳税调整,不得所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