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分类规定
申报类型 | 情形 | 地点 | 申报表 | 申报时间 | |
居民个人汇算清缴 | 只有一处任职、受雇单位 | 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 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 | ||
有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 | 选择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 ||||
没有任职、受雇单位 | 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 ||||
经营所得预缴申报 | 仅一处取得经营所得 | 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 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 | ||
经营所得汇缴申报 | 仅一处取得经营所得 | 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 次年3月31日前 | ||
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 | 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 ||||
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未申报 | 同居民个人汇算清缴 | 次年6月30日前 | ||
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 | 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 次年6月30日前,在次年6月30日前离境(临时离境除外)的,应当在离境前办理纳税申报。 | |||
有两个以上扣缴义务人均未扣缴税款的 | 选择向其中一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 ||||
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的 | 按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 次年6月30日前 | |||
取得境外所得 | 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 | 向中国境内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 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 | ||
境内没有任职、受雇单位 | 向户籍所在地或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 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 | |||
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 | 选择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 | 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 | |||
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 | 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 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 | |||
移居境外销户清税 | 在注销户籍年度取得综合所得 | 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 尚未办理上一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注销户籍纳税申报时一并办理 | ||
在注销户籍年度取得经营所得的 | 一处经营所得 | 经营机构所在地 | 在注销户籍前 | ||
两处以上所得 | 选择一处机构所在地 | 尚未办理上一年度经营所得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办理注销户籍纳税申报时一并办理 | |||
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的 | 申报当年上述所得的完税情况 | 在注销户籍前 | |||
有未缴或者少缴税款 | 税款所在地 | 相关申报表 | 在注销户籍前 | ||
需要办理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的 | 户籍所在地 | 《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 在注销户籍前 | ||
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 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 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