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可以放弃不征税收入待遇,从而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待遇
【案例】M公司属于软件企业。2018年取得符合条件可作为不征税收入的政府补助资金800万元,专项用于某工控系统研究开发。当年该研发项目未形成无形资产。请问2018年M公司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比较恰当?
政策分析: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三条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不得计算加计扣除。已计入无形资产但不属于《通知》中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范围的,企业摊销时不得计算加计扣除。
因此,M公司研发的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会造成企业所得税增加800×75%×25%=150万元。
假设企业放弃享受不征税待遇,将其取得的政府补助作为征税收入,那么其相关成本费用可税前扣除,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可以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在这种情况下,征税收入会导致企业所得税会增加800×25%=200万元;相关成本费用及其加计扣除会导致企业所得税减少800×(1+75%)×25%=350万元;合计降低企业所得税350-200=150万元。
结论:
综上,如果企业放弃享受不征税收入的待遇,从而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待遇,将会获得节税收益150万元。因此,2018年企业可放弃将收到得政府补助800万元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计入企业当期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则可以将符合规定的研发费用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进行加计扣除。
对于以上税务处理,能否得到税务机关的支持呢?很多地方税务机关已经明确支持这样的处理。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是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的答复(http://www.tax.sh.gov.cn/pub/ssxc/zlzy/ssyhzl/node5248/jjkc/wtjd/201605/t20160519_424414.html):
问: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形成的研发支出可否税前加计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资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据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明确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也不得计算加计扣除。当然,未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可按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企业可以放弃不征税收入待遇,从而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待遇
【案例】M公司收到政府补助1000万元,专项用于无形资产研究开发项目,众所周知,不征税收入只是暂时性差异,企业是否可以放弃不征税收入待遇,从而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待遇呢?
分析: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5号公告)第七条关于企业不征税收入管理问题的规定,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理。凡未按照《通知》规定进行管理的,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本次申报表修订,国家税务总局经过反复讨论,出于鼓励研发投入的目的,决定企业可以放弃不征税收入待遇,从而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待遇。所以,如果企业放弃将收到政府补助1000万元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计入企业当期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则可以将符合规定的研发费用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进行加计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