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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税发[2002]331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发[2002]331号                      2002-12-10

亿企智库提示——依据京国税发[2009]230号 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为了认真贯彻实施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市局研究制定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暂行办法》适用于总局有关新的文件和政策下发之前的特定时期。待总局有关新的文件和政策下发后,市局将根据有关规定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本办法并按照新的规定办理审批延期缴纳税款的各项手续。

二、各局均须按照《暂行办法》所要求的程序和时限办理延期缴纳税款,不得超越权限自行审批。同时要加大宣传力度,向广大纳税人宣传、解释《暂行办法》的各项内容,切实做好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以及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各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