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被分立企业名称:手工录入,存续分立录入存续企业名称,新设分立录入被解散企业名称。
2. 被分立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手工录入。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确定的重组日的各项资产计税基础的金额的合计数,即取得各项资产时确定的计税基础合计金额减除在重组日以前按照税收规定已在税前扣除折旧、摊销、准备金等的合计金额之后的余额。
3. 被分立企业资产的公允价值:手工录入。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有关资产评估规定确定的重组日的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的合计数。
4. 被分立企业负债的计税基础:手工录入。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确定的重组日的各项负债计税基础的合计数,即各项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收规定予以扣除金额的余额的合计数。
5. 被分立企业负债的公允价值:手工录入。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有关资产评估规定确定的重组日的各项负债的公允价值金额的合计数。
6. 被分立企业净资产的计税基础:手工录入。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确定的重组日的各项资产计税基础的合计数减去各项负债计税基础的金额的合计数的余额。
7. 被分立企业净资产的公允价值:手工录入。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有关资产评估规定确定的重组日的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金额的合计数减去各项负债公允价值的金额的合计数的余额。
8. 被分立企业股东名称、纳税识别号、持股比例%、股权公允价值、股权原计税基础:手工录入,录入被分立企业股东名称的全称、纳税识别号、持股比例%。被分立企业股东为自然人的,纳税识别号录入身份证号、护照号等号码。企业申报时可以根据需要相应增加行次。持股比例应保留小数点后四位。
9. 被分立企业股东所属主管税务机关(全称):手工录入。企业申报时可以根据需要相应增加行次。
10. 分立企业1的名称、纳税识别号、所属主管税务机关(全称)、资产、负债、净资产、计税基础、公允价值:手工录入。
11. 分立企业2的名称、纳税识别号、所属主管税务机关(全称)、资产、负债、净资产、计税基础、公允价值:手工录入。
12. 分立企业超过两家的,应增加相应行次,如“分立企业3的名称、所属主管税务机关(全称)、纳税识别号、资产负债、净资产、计税基础、公允价值”:手工录入。
13. 分立交易的支付总额:根据相关栏次计算结果填报,本栏=股权支付额(公允价值)+非股权支付额(公允价值)的合计数。
14. 股权支付额占交易支付总额的比例%:根据相关栏次计算结果填报,本栏=股权支付额(公允价值)/分立交易的支付总额。比例应保留小数点后四位。
15. 股权支付额(公允价值):手工录入,分立企业录入股权支付额(公允价值),被分立企业股东录入取得的股权支付额(公允价值)。
16. 股权支付额(原计税基础):手工录入,分立企业录入股权支付额(原计税基础),被分立企业股东录入取得的股权支付额(原计税基础)。
17. 非股权支付额(公允价值):手工录入,分立企业录入非股权支付额(公允价值),被分立企业股东录入取得的非股权支付额(公允价值)。
18. 非股权支付额(原计税基础):手工录入,分立企业录入非股权支付额(原计税基础),被分立企业股东录入取得的非股权支付额(原计税基础)。
19. 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手工录入,本栏=(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
20. 分立企业可弥补的被分立企业尚未弥补的亏损额:手工录入。本栏=(被分立企业分立资产公允价值/被分立企业全部资产公允价值)×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
21. 被分立企业股东取得股权和其他资产情况(股东名称、项目名称、公允价值、计税基础):手工录入。项目名称应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的相应资产的会计科目填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