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其中:总机构主体生产经营部门分摊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填写说明(A10900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总机构设立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且该部门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可将该部门视同一个二级分支机构按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上面提到的第15行,总机构的主体生产经营部门是视同二级分支机构来分摊所得税的,但是最终缴纳税款时,要由总机构来缴纳。本行是第14行“分支机构分摊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11×50%)”的一个其中项,填报的是第14行×总机构主体生产经营部门在所有分支机构中占的比例。因为该项目的税款由总机构来承担,所以本行单列出来是要参与税款计算的。
也可以这样理解,这个总机构主体生产经营部门的分摊比例不是提前定好的,因为它视同一个二级分支机构,所以是先根据分配表算出分配的税额,用这个部门分配的税额除以总的补退税额(9000表11行)算出来的分摊比例。这个总机构主体生产经营部门分摊比例是占总机构本年度总的分摊的应补(退)的所得税额(11行)的比例,不等于分配表里的分配比例。也就是第15行=9000表的14行*分配表里的分配比列=9000表的11行*总机构主体生产经营部门分摊比列=9000表的11行*50%*分配表里的分配比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