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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表介绍(A108020)

本表适用于取得境外所得的纳税人,填报境外分支机构本年及以前年度发生的税前尚未弥补的非实际亏损额和实际亏损额、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非实际亏损额和实际亏损额,并按国(地区)别逐行填报。

纳税人选择“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在汇总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在境外同一国家(地区)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的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或他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用同一国家(地区)其他项目或以后年度的所得按规定弥补。纳税人选择“不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按照财税[2017]84号规定按国(地区)别逐行填报。在填报本表时,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第三条等有关规定,分析填报企业的境外分支机构发生的实际亏损额和非实际亏损额及其弥补、结转的金额。

非实际亏损与实际亏损:(前提是汇总计算企业境内盈利、境外亏损)

如果企业当期境内外所得盈利额与亏损额加总后和为零或正数,且境内盈利为正数,其某境外分支机构发生的亏损和境内的盈利进行比较,小于等于境内盈利额的境外亏损部分称为非实际亏损,可无限期向后结转弥补,大于境内盈利额的境外亏损部分称为实际亏损,结转弥补期限不得超过连续的5个纳税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