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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表介绍(A108010)

本表适用于取得境外所得的企业填报。本表填报纳税人本年度来源于或发生于不同国家、地区的所得,按照我国税法规定计算调整后的所得,不涉及境外所得纳税调整情况不需要填报。

税收饶让:居民企业从与我国政府订立税收协定(或安排)的国家(地区)取得的所得,按照该国(地区)税收法律享受了免税或减税待遇,且该免税或减税的数额按照税收协定规定应视同已缴税额在中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的,该免税或减税数额可作为企业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额用于办理税收抵免。

分国不分项:按不同国家和地区分别计算应缴纳和应抵免的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