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表适用于享受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优惠的纳税人填报,不涉及该优惠的纳税人无需填报。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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