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报企业享受政策的有关指标情况,其中:第1行至第12行为必填行次。
第13-14行,由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填报,包括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第15-17行,由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重点集成电路企业中,适用符合领域条件的企业(即代码表中的230、313、323企业类型)填报。
第18-20行,由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中,适用符合出口条件的企业(即代码表中的314、324企业类型)填报。
第21行,由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或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即代码表中500、600企业类型)填报。
具体情况如下:
1.第1行“一、企业本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填报纳税人本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本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计算方法:
月平均人数=(月初数+月末数)÷2
全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全年各月平均数之和÷12
2.第2行“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填报纳税人本年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
3.第3行“研究开发人员人数”:填报纳税人本年研究开发人员人数。
4.第4行“二、大学专科以上职工占企业本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填报第2÷1行比例。
5.第5行“三、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本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填报第3÷1行比例。
6.第6行“四、研发费用总额”:填报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等文件规定口径归集的研发费用。
7.第7行“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发费用金额”:填报纳税人本年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发费用。
8.第8行“五、研发费用占销售(营业)收入的比例”:填报研发费用占销售(营业)收入的比例,即本表第6行÷表A101010第1行比例。
9.第9行“六、境内研发费用占研发费用总额的比例”:填报第7÷6行比例。
10.第10行“七、企业收入总额”:填报纳税人本年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11.第11行“八、符合条件的销售(营业)收入”:根据企业类型分析填报,具体如下:
(1)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填报本年度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
(2)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填报本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
(3)软件企业:一般软件企业填报本年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嵌入式或信息系统集成软件企业填报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
(4)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填报本年集成电路封装、测试销售(营业)收入;
(5)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填报本年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销售(营业)收入;
(6)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填报本年集成电路专用设备销售(营业)收入。
12.第12行“九、符合条件的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填报第11÷10行比例。
13.第13行“(一)自主设计\开发销售(营业)收入”:根据企业类型分析填报,具体如下:
(1)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填报本年度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
(2)软件企业:一般软件企业填报本年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嵌入式或信息系统集成软件企业填报本年自主开发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
14.第14行“(二)自主设计\开发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填报第13÷10行比例。
15.第15行“(一)适用的领域”:根据发改高技[2016]1056号文件,选择填报适用的领域。
16.第16行“(二)适用领域的销售(营业)收入”:填报符合第15行选择“适用的领域”的销售(营业)收入。如第15行填报领域为“(一)基础软件:操作系统、数据库、中间件”,则该行填报该业务的销售(营业)收入。
17.第17行“(三)领域内的销售收入占符合条件的销售收入的比例”:填报第16÷11行比例。
18.第18行“(一)年度软件出口收入总额(美元)”:填报企业年度软件出口收入总额,以美元计算。
19.第19行“(二)年度软件出口收入总额(人民币)”:填报企业年度软件出口收入,换算成人民币以后的金额。
20.第20行“(三)软件出口收入总额占本企业年度收入总额的比例”:填报第19÷10行比例。
21.第21行“产品适用目录”:适用于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或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填报。目录见财税[2015]6号文件所附《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集成电路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按照两个目录中的“产品名称”填列本行。
22.第22行“减免税额”:填报本年享受集成电路、软件企业优惠的金额。当减免方式为“项目所得二免三减半(免税)”“项目所得二免三减半(减半征收)”“项目所得五免五减半(免税)”“项目所得五免五减半(减半征收)”时,本行无需填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