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表适用于享受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的纳税人填报,减免的是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纳税人根据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3号)等规定,填报本年度发生的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情况。
本表包括三部分:一是创业投资企业直接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和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按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二是企业通过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间接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按一定比例抵扣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三是上述情况的合计。
需要注意:一是本表填报两项创投优惠政策每年新增符合条件的投资额和有限合伙人每年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同时存在直接创投投资和通过有限合伙创投企业间接投资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和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应先填写本表的第二部分。二是本表用于计算本年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因此,无论企业本年是否盈利,只要有新增符合条件的投资额或者从有限合伙人分得应纳税所得额,既使本年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也需填报本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