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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报表变化(A107012)

财政部 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统一了一般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标准,所以,报表取消了基本信息填列项中“一般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选择。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规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财税[2015]119号文件第二条中“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的规定同时废止。所以,报表将“二、委托研发”部分进行了大幅度修改,将委托研发拆分为“境内机构或个人”、“境外机构”、“境外个人”三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