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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表介绍(A106000)

本表适用于发生弥补亏损、亏损结转等事项的纳税人填报。

弥补亏损的原则发生变化:纳税人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时,应按照“先到期亏损先弥补、同时到期亏损先发生的先弥补”的原则处理(之前原则:企业连续发生以前年度亏损的,先亏先补,按发生亏损年度的顺序连续弥补)。

例如某企业,2018年度属高新资格有效期最后一年,此后年度一直没有取得高新资格认定。按照国税总局2018年45号公告规定,2013-2017年的亏损,最长可用以后10个年度所得弥补,2018年及以后年度的亏损只能用以后5个年度所得弥补,即:2014年的亏损最迟可结转到2024年,2015年的亏损最迟可结转到2025年,2018年的亏损最迟可结转到2023年,2019年的亏损最迟可结转到2024年,假如以上亏损均没有得到弥补,在2024年盈利时,2018年的亏损已超过弥补期限,无法弥补,2014、2015、2019三年的弥补顺序是①2014②2019③2015。

如按照时间顺序弥补,则2019年的亏损已经到期却很有可能永远得不到弥补,但是按照“先到期亏损先弥补、同时到期亏损先发生的先弥补”原则,2019年的亏损得到了弥补,新规则部份打破了原有“按年排队弥补“规则,是对纳税人最有利的一种安排。因此,以后有这种情形的纳税人,在填报A106000弥补亏损明细表》时,一定要注意弥补亏损的先后顺序。

背景:《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规定:

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2018年具备资格的企业,无论2013年至2017年是否具备资格,其2013年至2017年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均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为10年。2018年以后年度具备资格的企业,依此类推,进行亏损结转弥补税务处理。)

企业发生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合并或分立重组事项的,其尚未弥补完的亏损,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和本公告有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一)合并企业承继被合并企业尚未弥补完的亏损的结转年限,按照被合并企业的亏损结转年限确定;(二)分立企业承继被分立企业尚未弥补完的亏损的结转年限,按照被分立企业的亏损结转年限确定;(三)合并企业或分立企业具备资格的,其承继被合并企业或被分立企业尚未弥补完的亏损的结转年限,按照《通知》第一条和本公告第一条规定处理。

注:针对2018年汇算清缴,对于一般类型的企业,总体弥补亏损原则没有发生变化,依然是“先亏先补”,只是针对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发生变化,这两类企业2013年的尚未被弥补亏损可以结转10年,即第6行第11列不会锁死,允许亏损结转以后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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