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属于货币资产损失,且需要逐笔逐项留存备查资料。
企业的应收帐款,在有确凿证据无法收回时,会形成坏账损失。预付账款是企业预先以货币资金或货币等价物支付供应单位的款项,有确凿政策无法取得相应货物或服务,也无法收回预付款项时,也会形成坏账损失。
第2行“二、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填报纳税人当年发生的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
第3行“其中: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损失”:填报纳税人当年发生的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中,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且当年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坏账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
第4行“逾期一年以上的小额应收款项损失”:填报纳税人当年发生的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中,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坏账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
注:第3行和第4行是第二行的其中项,第2行≠第3行+第4行。
【所得税规定】
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三)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四)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
(五)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
(六)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财税[2009]57号)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规定: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税会差异】
在小企业会计准则下,是按照税法规定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条件确认的,基本无税会差异;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当有客观证据表明该应收款项或者预付款项发生减值的,应当将该应收款项或者预付款项的账面价值与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差额确认为减值损失,计提减值准备,即采用备抵法,但所得税认可的是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不认可备抵法,所以存在税会差异。
【提醒】计提的坏账准备,所得税前不允许扣除,如果当年没有实际发生,需要在A105000表第33行做纳税调增,实际发生年度在本表做纳税调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