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将资产损失相关资料改为由企业留存备查的规定,结合后续管理的需要,对表单行次进行了重新设计。本表列次没有变化,行次上不再区分“清单申报资产损失”和“专项申报资产损失”,按照资产类型分行列式,部分表样如下图:
变化前

变化后

【提醒】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公告的相关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但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因此,除报送资料省略外,其他步骤依然按照原税收规定执行:
(1)对于原税收规定中的清单申报项目,仍需按会计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数据以清单的形式留存备查。
(2)对于原税收规定中的专项申报项目,企业应逐项(或逐笔)记录,同时附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留存备查。
【清单申报项目】:
(1)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2)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3)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4)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5)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1-5参考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
(6)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零星失窃、报废、废弃、过期、破损、腐败、鼠咬、顾客退换货等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正常损失。(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
【专项申报项目】:
所得税的原专项申报项目,是原清单申报项目以外的资产损失,并针对商业零售企业明确以下两点:
(1)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风、火、雷、震等自然灾害,仓储、运输失事,重大案件等非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非正常损失。
(2)存货单笔(单项)损失超过500万元的,无论何种因素形成的,应逐项(或逐笔)记录,同时附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留存备查。
注:关于各项资产的留存备查资料可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