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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油气勘探、开发投资(A105080)


项目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税收规定

油气勘探投资

企业满足特定条件的油气勘探投资和油气开发投资支出,应当予以资本化,形成井及相关设施的成本。同时企业应当采用产量法或年限平均法对油气资产计提折耗。

油气企业在开始商业性生产前发生的勘探支出(不包括预计可形成资产的钻井勘探支出),可在发生的当期,从本企业其他油(气)田收入中扣除;或者自对应的油(气)田开始商业性生产月份的次月起,分3年按直线法计提的摊销准予扣除。(财税[2009]49号

油气开发投资

油气企业在开始商业性生产之前发生的开发支出,可不分用途,全部累计作为开发资产的成本,自对应的油(气)田开始商业性生产月份的次月起,可不留残值,按直线法计提的折旧准予扣除,其最低折旧年限为8年。(财税[2009]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