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固定资产的折旧,会计和税法的相关规定如下:
项目 | 会计规定 | 税法规定 | |
折旧时间 | 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不计提折旧。 |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 |
折旧年限 | 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 注:小企业会计准则考虑税法的规定,与税法规定趋同。 | 房屋、建筑物 | 20年 |
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 | 10年 | ||
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 | 5年 | ||
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 | 4年 | ||
电子设备 | 3年 | ||
注: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长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折旧应按会计折旧年限计算扣除,税法另有规定除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 | |||
折旧方法 | 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 | 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符合加速折旧条件,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 |
不允许折旧的项目 | 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 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 |
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 | 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 ||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 ||
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 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 ||
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 |||
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 |||
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 |||
预计净残值 | 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规定,企业至少应当在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 | 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 |
【提醒】如果会计上计提了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折旧时应当扣除这部分减值准备,税法上是不认可这部分减值准备的,因此即使会计和税法的折旧方法、折旧年限都相同,折旧金额也可能有差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