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扣除标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2、核算内容:根据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3、福利性补贴与职工福利费的区别:根据《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一条的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职工福利费的会计处理要求: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09号——职工薪酬》第二、四、五条规定,职工福利费属于职工薪酬,但是不属于根据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算的范围。因此,应在实际使用时计入职工薪酬,而不能以计提方式确认为负债。会计处理如下:
支付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贷: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
分配计入相关成本费用,
借:管理费用——福利费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提醒】新准则下福利费通常据实列支,也就不存在余额的问题,但有的企业可能会先提后用。通常,企业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在会计年度终了经调整后应该没有余额,但在会计年度中间允许职工福利费存在余额,如企业某月提取的福利费超过当月实际支出的福利费。福利费当期实际发生金额大于预计金额的,应当补提福利费,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当期实际发生金额小于预计金额的,应当红字冲回多提的福利费。
4、职工福利费的范围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
提醒:国税函[2009]3号文明确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问:因工作需要,在职工工资中增加通讯费补贴项目,此项补贴可否在工资薪金中列支?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一条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税函[2009]3号文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国税函[2009]3号文第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在工资薪金中增加通讯补贴,符合国税函[2009]3号文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5、非货币性福利的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二条:企业移送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例子:某公司为食品加工企业,共有职工100人,其中:生产工人80人,行政管理人员20人。2018年9月给每个职工发放一盒成本价为150元的月饼,该月饼市场售价为180元。
解析: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二条的规定,该企业应确认视同销售收入18000元,视同销售成本15000元。
《企业会计准则》明确规定:“企业以其生产的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应当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计量应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金额,相关收入的确认、销售成本的结转和相关税费的处理,与正常商品销售相同。以外购商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应当按照该商品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计入成本费用。”
因此,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会计和税务处理实际上已不存在差异,即无需再专门进行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处理,此情形下企业应分3步作如下会计处理:决定发放福利时,借记生产成本(或管理费用、制造费用),贷记应付职工薪酬;实际发放福利时,借记应付职工薪酬,贷记主营业务收入,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结转销售成本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库存商品。
问:实务操作中,该如何区分福利性补贴与职工福利费呢?
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规定,福利性支出中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如果符合国税函[2009]3号文关于“合理工资薪金”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国税函[2009]3号文关于“合理工资薪金”的规定:根据以下标准判断一项福利性支出是否属于“福利性补贴”,如果任意一项条件不满足,则属于“企业职工福利费”。
1.福利性补贴纳入工资薪金制度管理,而且工资薪金制度必须是由企业的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定的。
2.发放福利性补贴依据的工资薪金制度必须相对规范,而且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3.一定时期内福利性补贴相对固定,其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4.对实际发放的福利性补贴,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5.有关福利性补贴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例子:A公司在办理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经核算发现工资薪金总额为2000万元,其中计入工资薪金的福利性支出800万元:1.交通补贴100万元;2.住房补贴200万元;3.供暖补贴300万元;4.特殊岗位人员福利性津贴200万元。其中,第1项、第2项和第4项是根据企业董事会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按标准定期发放的,且A公司依法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
解析:根据34号公告规定,交通补贴100万元、住房补贴200万元和特殊岗位人员福利性津贴200万元符合合理工资薪金的条件,属于“福利性补贴”,计入工资薪金。供暖补贴300万元不属于福利性补贴,计入职工福利费。则:企业所得税允许全额扣除的工资总额=(2000-300)=1700(万元),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1700×14%=238(万元),职工福利费支出300(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00-238=62(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