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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7011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 申报案例①

撤回或减少投资填报实务

一、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五条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二、案例

居民企业甲公司2016年以2000万元出资注册成立居民企业B公司,占B公司30%股权,能够对B公司的重要决策施加重大影响。甲公司和B公司均为非上市公司,且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截至2017年年底,B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5000万元。甲公司为了聚焦主业、收缩业务领域,计划从B公司撤资。2018年1月2日经股东会决议,同意甲公司全部撤回其投资。甲公司分得现金4500万元。假设不考虑递延所得税影响,请问2018年甲公司应如何进行会计与税务处理?

三、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甲公司对B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应采取权益法核算。采取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在撤回或减少时,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4500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5000×30%=1500

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2000

投资收益1000

四、税务处理

甲公司分得现金4500万元,其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2000万元,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为5000×30%=1500万元,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可享受免税;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4500-2000-1500=1000万元。

201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相关报表填报如下:  


纳税人填报本年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包括H股)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情况,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案例】A公司2014年以1000万元投资B公司,占B公司30%股权,截至2017年年底,B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3000万元。2018年1月经股东会决议,同意A公司全部撤回其投资,A公司分得现金2500万元,其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1000万元,应确认为投资收回;按照A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900万元,应确认为股息所得,此项股息所得为免税收入;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2500-1000-900=600(万元),应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征税。纳税人按照填报说明,具体填报过程如下。

   分析:第1行第1列被投资企业填写B公司;第2列填写被投资企业B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第3列投资性质填写直接投资;第4列投资成本=1000万元;第5列投资比例=30%;第11列减资撤资分回的资产=2500万元;第12列减少投资比例即100%;第13列“收回的投资成本(4×12)”=1000×100%=1000(万元)。第14列“取得资产中超过收回初始投资成本部分15(11-13)”=2500-1000=1500(万元);第15列“撤回或减少投资应享有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3000×30%=900(万元);第16列“应确认的股息所得15(14与15孰小)”= 9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