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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短期投资(A105030)

本栏填报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纳税人,在“短期投资”下核算的,会计处理、税法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

短期投资,指小企业购入的能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 1 年(含 1 年,下同)的投资,如小企业以赚取差价为目的从二级市场购入的股票、债券、基金等。

会计:在短期投资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在债务人应付利息日按照分期付息、一次还本债券投资的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收入,应当计入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债券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解释】《小企业会计准则》与所得税的规定基本是相同的。

【延伸】企业会计制度:短期投资的现金股利或利息,应于实际收到时,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但已记入“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科目的现金股利或利息除外。由此可见,会计上没有确认“投资收益”,所以存在税会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