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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表内逻辑(A105030)

(1)横向:将不同的投资业务分为九项,其中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填写“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衍生工具”、“交易性金融负债”;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填写“短期投资”、“长期债券投资”;两种准则都可以填写“长期股权投资”和“其他”。

(2)纵向:分为“持有收益”、“处置收益”和“纳税调整金额”三大部分,具体各列次的含义如下:

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持有投资项目,会计核算确认的投资收益。

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纳税人持有投资项目,按照税收规定确认的投资收益。

第3列“纳税调整金额”:填报纳税人持有投资项目,会计核算确认投资收益与税收规定投资收益的差异需纳税调整金额,为第2-1列的余额。

【提醒】本表所称的“持有收益”,仅指企业持有金融资产期间计入到“投资收益”中需要调整的金额,若计入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金额通过表A105000第1行“(六)公允价值变动净损益”来进行纳税调整。

第4列“会计确认的处置收入”:填报纳税人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投资项目,会计核算确认的扣除相关税费后的处置收入金额。

第5列“税收计算的处置收入”:填报纳税人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投资项目,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扣除相关税费后的处置收入金额。

第6列“处置投资的账面价值”:填报纳税人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的投资项目,会计核算的处置投资的账面价值。

第7列“处置投资的计税基础”:填报纳税人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的投资项目,按税收规定计算的处置投资的计税金额。

第8列“会计确认的处置所得或损失”:填报纳税人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投资项目,会计核算确认的处置所得或损失,为第4-6列的余额,损失以“-”号填列。

第9列“税收计算的处置所得”:填报纳税人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投资项目,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处置所得,为第5-7列的余额。

第10列“纳税调整金额”:填报纳税人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投资项目,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纳税调整金额,为第9-8列的余额。

第11列“纳税调整金额”:填报第3+10列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