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建造合同收入(A105020)
指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在资产负债表日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会计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建造合同收入,企业所得税法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两者的处理基本一致。
但在资产负债表日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会计强调企业经营中可能出现的风险,从谨慎性原则出发,不确认建造合同收入,而企业所得税法不考虑企业的经营风险,依然按完工百分比法(如形象进度法)计算完工进度确认建造合同收入,此时,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