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用于对外投资项目<视同销售>(A105010)
3.7.1税会差异
(1)税法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提供劳务。所以,企业将货物、财产用于对外捐赠或赞助应视同销售。
(2)会计规定
会计上,企业将货物、财产用于对外投资,通常情况确认收入结转成本。但也有会计不确认收入结转成本,而是借“长期股权投资”贷“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此时会产生税会差异,需要填报本表。
3.7.2填报说明
第8行“(七)用于对外投资项目视同销售收入”:填报发生将货物、财产用于对外投资,会计处理不确认销售收入,而税收规定确认为应税收入的金额。
第18行“(七)用于对外投资项目视同销售成本”:填报会计处理发生将货物、财产用于对外投资,会计处理不确认销售收入,税收规定确认为应税收入时,其对应的应予以税前扣除的视同销售成本金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