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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用于对外捐赠<视同销售>(A105010)

3.6.1 税会差异

(1)税法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提供劳务。所以,企业将货物、财产用于对外捐赠或赞助应视同销售。

(2)会计规定

会计上,企业将货物、财产用于对外捐赠或赞助,没有经济利益流入,所以不确认收入。

3.6.2 填报说明

第7行“(六)用于对外捐赠视同销售收入”:填报发生将货物、财产用于对外捐赠或赞助,会计处理不确认销售收入,而税收规定确认为应税收入的金额。

第17行“(六)用于对外捐赠视同销售成本”:填报发生将货物、财产用于对外捐赠或赞助,会计处理不确认销售收入,税收规定确认为应税收入时,其对应的应予以税前扣除的视同销售成本金额。

3.6.3 案例解析

【案例一】2018年3月份,某家具公司将自己生产的500套课桌赠送给希望工程,市场价每套100元,产品成本80元。会计处理为:

借:营业外支出 48 500

  贷:库存商品 4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 500

分析:会计上没有确认收入,企业所得税上需要视同销售,A105010表第7行填写视同销售收入50000元,第17行填写视同销售成本40000元,总的纳税调增金额为10000元。表A105010填写如下:

行次

项目

税收金额

纳税调整金额

1

2

1

一、视同销售(营业)收入(2+3+4+5+6+7+8+9+10)

50000

50000

2

(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视同销售收入

50000

50000

11

二、视同销售(营业)成本(12+13+14+15+16+17+18+19+20)

40000

-40000

12

(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视同销售成本

40000

-40000

A105000填写如下:

行次

项    目

账载金额

税收金额

调增金额

调减金额



1

2

3

4

1

一、收入类调整项目(2+3+…8+10+11)

*

*

50000


2

(一)视同销售收入(填写A105010

*

50000

50000

*

12

二、扣除类调整项目(13+14+…24+26+27+28+29+30)

*

*


40000

13

(一)视同销售成本(填写A105010

*

40000

*

40000

45

合计(1+12+31+36+43+44)

*

*

50000

4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