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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用于交际应酬<视同销售>(A105010)

3.3.1 税会差异

(1)税法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提供劳务。所以,企业将货物、财产用于交际应酬应视同销售。

(2)会计规定

会计上,企业将货物、财产用于交际应酬,通常计入到业务招待费,而不是确认收入结转成本。

3.3.2 填报说明

第4行“(三)用于交际应酬视同销售收入”:填报发生将货物、财产用于交际应酬,会计处理不确认销售收入,而税收规定确认为应税收入的金额。

第14行“(三)用于交际应酬视同销售成本”:填报发生将货物、财产用于交际应酬,会计处理不确认销售收入,税收规定确认为应税收入时,其对应的应予以税前扣除的视同销售成本金额。

3.3.3案例解析

【案例一】2018年1月,某酒厂用自产白酒用于日常招待,产品成本为20万元,公允价值为30万元。

分析:

某酒厂账务处理(单位:万元):

借:管理费用——招待费用 25.1

  贷:库存商品 2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

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填报A105010如下:

行次

项目

税收金额

纳税调整金额

1

2

1

一、视同销售(营业)收入(2+3+4+5+6+7+8+9+10)

300000

300000

4

(三)用于交际应酬视同销售收入

300000

300000

11

二、视同销售(营业)成本(12+13+14+15+16+17+18+19+20)

200000

-200000

14

(三)用于交际应酬视同销售成本

200000

-200000

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填报A105000如下:

行次

项        目

账载金额

税收金额

调增金额

调减金额

1

2

3

4

1

一、收入类调整项目(2+3+…8+10+11)

*

*

300000


2

(一)视同销售收入(填写A105010

*

300000

300000

*

12

二、扣除类调整项目(13+14+…24+26+27+28+29+30)

*

*


200000

13

(一)视同销售成本(填写A105010

*

200000

*

200000

45

合计(1+12+31+36+43+44)

*

*

300000

2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