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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利息支出(A105000)

5.6.1 填写说明

“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向非金融企业发生的借款,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利息支出的金额,“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的利息支出的金额。

注: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利息支出,可以据实扣除,无需纳税调整。若企业发生借款利息支出,未取得合规税收凭证,本栏“税收金额”填报扣除该部分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5.6.2 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借款来源不同,在税前扣除规定也是有所区别的,具体扣除标准参考下表:

借款来源

扣除标准

特殊说明

金融企业之间

据实扣除


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

据实扣除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

无关联关系

利率制约: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

有关联关系

1、本金制约:债资比

2、利率制约(同上)

财税[2008]121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注:关联债资比的计算方法参考国税发[2009]2号第八十六条。

非金融企业向个人

无关联关系

利率制约(同上)

税前扣除时注意要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国税函[2009]777号):

(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有关联关系

1、本金制约(同上)

2、利率制约(同上)


【延伸】向关联方借款,税前扣除的特例:企业如果能够按照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财税[2008]121号)。

5.6.3 案例解析

【案例】甲房地产公司投资设立子公司乙,2018年乙公司向甲公司借款,发生借款利息240万元(符合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经计算乙公司的关联债资比例为4,计算乙公司可以税前扣除的利息。

乙公司不得扣除的利息支出=240×(1-2÷4)=120万元

2018年乙公司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具体填报:

A105000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行次

项    目

账载金额

税收金额

调增金额

调减金额

1

2

3

4

12

二、扣除类调整项目(13+14+…24+26+27+28+29+30)

*

*

1200000


18

(六)利息支出

2400000

1200000

1200000


45

合计(1+12+31+36+43+44)

*

*

12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