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1 填写说明
填报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和折让应进行纳税调整的金额,和发生的销售退回因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金额。
(1)税法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2)会计规定
会计准则规定,商业折扣是企业在销售商品时为了促进商品销售、增加销售量等原因,在出售商品时直接给予买方价格上的让步行为。销售方按照折扣后的实际交易价格确认收入的实现。
现金折扣是指为鼓励客户早日及时付清货款,而向客户提供的折扣优惠。现金折扣实质上是企业提早收回其卖方信贷资金而发生的代价,不属于销售环节实际收入的减少。我国目前采用了总价法,在现金折扣实际发生时将折扣额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发生在收入确认之前的销售折让,因收入还未入账,直接按照扣减了折让后的价款确认收入,账务处理与商业折扣相同;发生在收入确认之后的销售折让,应在实际发生时冲减当期的销售收入,而不论商品是什么时候发出的,账务处理比照销售退回。
销售退回是指企业售出的商品由于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销售退回发生在企业收入确认之前,直接将商品成本从“发出商品”科目转回,即借记“库存商品”科且,贷记“发出商品”科目。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和当月售成本,并同时按规定扣减当期的增值税销项税金,涉及现金折扣也要週整相关财务费用的金额。但销售退回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要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调整,反映在报告年度的利润表中。
(3)税会差异
比较以上的税会规定,现金折扣税会规定一致,不存在差异;商业折扣在一般情况下,税会不会差异,但税法上规定了销售额和折扣额要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才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也就是说,在“折扣”发票存在税法问题的情况下,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都需要调增。销售退回如果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会计上要调整报告年度财务报表,而税法上规定在商品退回年度处理,存在税会差异;非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不存在税会差异。销售折让,发生在收入确认之前的,比照商业折扣处理;发生在收入确认之后的,比照销售退回处理,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也同样存在税会差异。
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销售折扣和折让金额及销货退回的追溯处理的净调整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根据税收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折扣和折让的金额及销货退回业务影响当期损益的金额。第1列减第2列,若余额≥0,填入第3列“调增金额”;若余额<0,将绝对值填入第4列“调减金额”,第4列涉及到销货折让、销售退回影响损益的跨期时间性差异。
【提醒】“现金折扣”在会计上和企业所得税上都是按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在实际发生现金折扣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所以现金折扣不在本行调整,如需调整可以通过扣除类调整项目下面的第30行“其他”进行调整。
4.9.2 案例解析
【案例】甲公司为一般纳税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企业所得税税率25%),主营业务为生产销售A商品,2017年12月销售一批商品给乙公司,不含税价格为100万元,成本为80万元。乙公司在销售中该批商品存在质量问题,于2018年2月6日全部退回。
已知甲公司2017年度财务报告于2018年5月10日经董事会批准对外报出,2017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于2018年5月20日完成。
分析:甲公司这项销售退回的业务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2018年2月会计处理为: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2017年主营业务收入 1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万元
贷:应收账款 117万元
借:库存商品 80万元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2017年主营业务成本 80万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5万元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2017年所得税费用 5万元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5万元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2017年主营业务成本 80万元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2017年所得税费用 5万元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2017年主营业务收入 100万元
通过上述分录可以看出,企业填报2017年度汇算清缴表时,这部分收入和成本已经在2017年的总收入和总成本中减掉了(也就是利润少报了20),所得税上规定这部分收入成本不应该冲减2017年度,而应该冲减2018年度。所以本行第1列“账载金额”填写的净调整额为20,第2列“税收金额”为0,第3列“调增金额”为20。
行次 | 项 目 | 账载金额 | 税收金额 | 调增金额 | 调减金额 |
1 | 2 | 3 | 4 | ||
1 | 一、收入类调整项目(2+3+…8+10+11) | * | * | 200000 | |
10 | (八)销售折扣、折让和退回 | 200000 | 0 | 200000 | |
45 | 合计(1+12+31+36+43+44) | * | * | 200000 |
【延伸】到2018年度汇算清缴时,这笔业务在会计上没有体现在2018年,但是税法上是允许冲减2018年的收入和成本的,所以第1列“账载金额”为0,第2列“税收金额”为20,则第4列“调减金额”为20。
行次 | 项 目 | 账载金额 | 税收金额 | 调增金额 | 调减金额 |
1 | 2 | 3 | 4 | ||
1 | 一、收入类调整项目(2+3+…8+10+11) | * | * | 200000 | |
10 | (八)销售折扣、折让和退回 | 0 | 200000 | 200000 | |
45 | 合计(1+12+31+36+43+44) | * | * | 200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