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不征税收入(A105000)
4.7.1填写说明
填报纳税人计入收入总额但属于税收规定不征税的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性基金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纳税人以前年度取得财政性资金且已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应计入应税收入额的金额。
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符合税收规定不征税收入条件并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且已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
【提醒】本行需要手工填写,下一行其中项的数据不能自动提取到本行。因为本行的“不征税收入”除了包括其中项里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还包括财政拨款等。
4.7.2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