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1 填报说明
(1)税法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第七十一条规定,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所以,长期权投资的初始计税基础无论大于还是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辩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都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
(2)会计规定
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对于取得投资时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之间的差额,应区别情况分别处理: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时,不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进行调整;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两者之间的差额体现为双方在交易作价过程中转让方的让步,该部分经济利益流入应作为收益处理,计入取得投资当期的营业外收入,同时调整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3)税会差异
比较税法规定和会计规定,可知,当投资成本大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税会不存在差异;当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税会存在差异。
4.4.2 案例解析
【案例一】A企业于2018年1月取得B公司30%的股权,支付价款9000万元。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净资产账面价值为40000万元(假定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相同)。在B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过程中,所有股东均按持股比例行使表决权。A企业在取得B公司的股权后,派人参与了B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因能够对B公司施加重大影响,A企业对该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
分析:
取得投资时,A企业应进行以下账务处理(单位: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 9000
货:银行存款 9000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 3000
贷:营业外收入 3000
在税务上,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为支付的价款,即9000万元,和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12000万元不同,在处置时需考虑它们之间的不同。账上确认的营业外收入3000万元,在2018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做纳税调减,填报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5行如下:
行次 | 项目 | 账载金额 | 税收金额 | 调增金额 | 调减金额 |
1 | 2 | 3 | 4 | ||
1 | 一、收入类调整项目(2+3+…8+10+11) | * | * | 30000000 | |
2 | (一)视同销售收入(填写A105010) | * | * | ||
3 | (二)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填写A105020) | ||||
4 | (三)投资收益(填写A105030) | ||||
5 | (四)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 | * | * | * | 30000000 |
45 | 合计(1+12+31+36+43+44) | * | * | 30000000 |
注意:这一行只有纳税调减金额可以填写,其他栏次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