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A101010)
填报纳税人因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而确认的收入。
【了解】《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第十条规定:企业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包括超过三年未支付的应付账款以及清算期间未支付的应付账款,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若能够提供确凿证据(指债权人承担法律责任的书面声明或债权人主管税务机关的证明等),能够证明债权人没有按规定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有效证据以及法律诉讼文书)证明债权人没有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可以不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已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应付账款在以后年度支付的,在支付年度允许税前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