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债务重组利得(A101010)
填报纳税人发生的债务重组业务确认的净收益。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超过清偿债务的现金、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所转股份的公允价值、或重组后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计入“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
【案例】甲企业于2018年1月20日销售一批材料给乙企业,不含税价格为200 000元,增值税税率为17%,按合同规定,乙企业应于2018年4月1日前偿付货款。由于乙企业发生财务困难,无法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偿还债务,经双方协议于9月1日进行债务重组。债务重组协议规定,甲企业同意减免乙企业30 000元债务,余额用现金立即偿清。乙企业于当日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了该笔剩余款项,甲企业随即收到了通过银行转账偿还的款项。乙企业的税会处理如下:
借:应付账款 234 000
贷:银行存款 204 000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 30 000
201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A101010《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第19行“(三)债务重组利得”填报30 000元。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写如下图所示。
行次 | 项目 | 金额 |
16 | 二、营业外收入(17+18+19+20+21+22+23+24+25+26) | 30 000 |
19 | (三)债务重组利得 | 30 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