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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7012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申报案例②

委托境外研发的加计扣除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加计扣除。但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不能加计扣除。

【案例】甲公司2018年2月委托境外B企业进行药品研发,就该药品研发项目双方签订了技术开发合同,委托方已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了登记。甲公司与B企业不存在关联关系。假设该研发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相关条件,且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甲公司2018年共实际支付给B企业研发费用120万元。除此药品研发项目之外,甲公司2018年在境内自主研发药物芯片技术,发生研发费用126万元,符合加计扣除条件。甲公司对药品研发和药物芯片技术研发相关费用支出在会计上均进行了费用化处理。请问2018年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案例分析:2018年甲公司委托境外B企业进行研发活动,费用实际发生额为120万元,可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120×80%=96万元。

甲公司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126万元,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126×2÷3=84万元,其小于可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96万元),也就是境外研发费用的80%和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的三分之二比较,取孰小值。因此,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可加计扣除的部分为84万元。

申报表填报:2018年甲公司费用化金额=84+126=210万元,可加计扣除的金额=210×75%=157.5万元。2018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相关表单填报如下(单位:万元)。


特别提示:

1.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应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并由委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

2.企业应在年度申报享受优惠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留存备查以下资料:

(1)企业委托研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立项的决议文件;

(2)委托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境外研发合同;

(4)“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5)委托境外研发银行支付凭证和受托方开具的收款凭据;

(6)当年委托研发项目的进展情况等资料。

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委托境外研发可以加计扣除

依据财税[2015]119号,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自2018年1月1日起,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2/3的部分,可以加计扣除。但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不能加计扣除。

【案例】A企业2019年委托境外B企业研发,假设该研发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相关条件,且符合独立交易原则。A企业支付给B企业100万元,B企业实际发生费用95万元(其中:按照税法规定可加计扣除口径归集的研发费用为90万元),《明细表》第37行应填报95万元。A企业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99万元。B企业实际发生费用的80%:100×80%=80(万元);A企业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2/3部分:99×2÷3 =66(万元),其小于80万元;2019年A企业计入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为66万元,《明细表》第38行应填报95万元;2019年A企业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金额=(99 +66)×75% =123.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