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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类型(基础信息表)

纳税人投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项目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等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条件,且按照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应填报本项:

1.纳税人投资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的,选择“130纳米”;

2.投资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的,选择“65纳米”;

3.同时投资上述两类项目的,可同时选择“130纳米”和“65纳米”。

纳税人既符合“208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项目又符合“209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类型”项目填报条件的,应当同时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