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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选择采用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基础信息表)

 纳税人适用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号)文件规定:

1.选择按国(地区)别分别计算其来源于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即“分国(地区)不分项”的,选择“分国(地区)不分项”;

2.选择不按国(地区)别汇总计算其来源于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即“不分国(地区)不分项”的,选择“不分国(地区)不分项”。

境外所得抵免方式一经选择,5年内不得变更。

如果纳税人不适用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则无需勾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