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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从事股权投资业务(基础信息表)

本部分所列项目为条件必填(必选)内容,当纳税人存在或发生下列事项时,必须填报。纳税人未填报的,视同不存在或未发生下列事项。

5.1从事股权投资业务

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选择“是”,不属于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不勾选。

【提醒】非专门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无需勾选,专门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其业务招待费的扣除基数与一般企业不同。

根据国税函[2010]79号文件规定,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