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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纳税申报企业类型(基础信息表)

本部分所列项目为纳税人必填(必选)内容。

4.1.1 填写说明

纳税人根据申报所属期年度的企业经营方式情况,从《跨地区经营企业类型代码表》中选择相应的代码填入本项。

跨地区经营企业类型代码表


代码

类型

大类

中类

小类

100

非跨地区经营企业

210

跨地区经营企业总机构

总机构(跨省)——适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220

总机构(跨省)——不适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230

总机构(省内)

311

跨地区经营企业分支机构

需进行完整年度纳税申报

分支机构(须进行完整年度申报并按比例纳税)

312

分支机构(须进行完整年度申报但不就地缴纳)

具体解释如下:

汇总纳税是指设有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的企业,采取由总机构汇总所属成员企业集中缴纳所得税的一种税收征收办法。

非跨地区经营企业

是指纳税人未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代码选择100。

总机构(跨省)——适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纳税人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政策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代码选择210。

总机构(跨省)——不适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纳税人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二条规定的企业,代码选择220。

该公告第二条如下:

国有邮政企业(包括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和直属单位)、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包括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包括滞纳金、罚款)为中央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铁路运输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总机构(省内)

纳税人为仅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选择代码230。

分支机构(须进行完整年度申报并按比例纳税)

纳税人为根据相关政策规定须进行完整年度申报并按比例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跨地区经营企业的分支机构,选择代码311。同时需要填写“102分支机构就地纳税比例”。

国税函[2011]2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现将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下属二级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通知如下:

从2011年1月1日起,中石油、中石化下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名单附后),按照年度应纳所得税额50%的比例,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分支机构(须进行完整年度申报但不就地缴纳)

纳税人为根据相关政策规定须进行完整年度申报但不就地缴纳所得税的跨地区经营企业的分支机构,选择代码312。

基础信息表中分支机构(须进行完整年度纳税申报但不就地缴纳)

答:是指的在金三系统中在特殊纳税人名单维护”中“特殊纳税人类型”为“只申报不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二级分支机构”,或者是二级分支机构刚刚增加企业所得税年报的税种认定后没有维护过“汇总纳税企业情况登记”内容。

国税函[2010]18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企业所得税征管,现就铁路运输企业(包括广铁集团和大秦铁路公司)、国有邮政企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包括港澳台和外商投资、外国海上石油天然气企业)等企业的所得税征管问题通知如下:

一、上述企业下属二级分支机构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或其他相关资料,但其税款由总机构统一汇总计算后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延伸-二级分支机构】

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1)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2)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3)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4)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5)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4.1.2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