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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常见问题(封面)

【案例一】A公司注册成立时间为2016年3月15日,至2018年12月31日仍在持续经营。2018年在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封面中的“税款所属期间”项目时,应填写“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案例二】B公司营业执照登记的注册成立时间为2018年5月16日,填报实际生产经营之日至2018年12月31日,实际生产经营之日以营业执照上的成立日期为准,2018年在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封面中的“税款所属期间”项目时,应填写“2018年5月16日至2018年12月31日”。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使用网上申报系统申报的纳税人,在申报时需要结合申报系统的具体情况处理。

【案例三】C公司注册成立时间为2015年9月16日,2018年7月31日为实际生产经营终止之日,2018年9月20日为办理完毕清算事务之日,即注销清算结束已办理完成注销清算手续。

C公司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应在注销前,先进行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并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从2018年1月1日到7月31日企业终止生产经营这段时间,是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期,应把2018年1月1日至7月31日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在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其“税款所属期间”应填写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

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同时,C公司需要把终止生产经营之日到企业注销税务登记之前,作为清算期。在2018年9月20日办理税务注销登记,即把2018年8月1日至9月20日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进行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和纳税申报,并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其“清算期间”应填写为“2018年8月1日至2018年9月20日”。

政策依据:

财税[2009]6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38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

【案例四】汇缴年度中间变更了法人和股东,税号没有变化,汇算清缴所属期如何确定?

如果只是变更了法人和股东,但是税号没有变化,说明会计主体和纳税主体还是同一家企业,所以汇算清缴税款所属期还是从1月份开始,其“税款所属期间”填写汇算清缴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