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甲企业是一家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多年来一直热衷于社会慈善和公益事业,2016年5月,向当地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捐赠350万元,2016年10月向当地中国慈善总会捐赠200万元,上述捐赠支出以银行存款支付,均取得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2016年会计利润总额为2500万元。
假设甲企业除上述捐赠业务有关纳税调整外,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也不考虑其他涉税事项,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以后期间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和税收捐赠限额抵扣以前年度可以结转扣除的捐赠额。会计和税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
解析:按照上述捐赠业务发生顺序,甲公司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报,具体分析如下。
①2016年5月,向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捐赠350万元。
借:营业外支出——限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350
贷:银行存款350
②2016年10月,向中国慈善总会捐赠200万元。
借:营业外支出——限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中国慈善总会) 200
贷:银行存款200
③计算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和税收金额。税收政策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本例中,甲企业2016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限额=2500×12%=300(万元),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和中国慈善总会均为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公益性社会组织也取得合法有效的公益性捐赠票据,但是2016年公益性捐赠支出合计550万元已经超过税收限额300万元。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第五条的规定,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2016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可结转次年起三年内扣除。因此,2016年5月,向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捐赠支出350万元发生在2016年9月1日之前,其超过税收限额300万元的部分50万元(350-300),不得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由于2016年10月向中华慈善总会捐赠200万元已经没有当年税收限额可以扣除,则该项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2016年税前扣除的部分200万元,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但结转年限自捐赠发生年度的次年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三年,即向2017年度、2018年度和2019年度结转扣除。2016年共纳税调增25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2500+250=2750(万元),应纳税额=2750×25%=687.5(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 687.5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687.5
④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2014年版)填报如表所示。
捐赠支出纳税调整明细表(2016年)A105070
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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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赠单位名称
| 公益性捐赠 | 非公益性捐赠 | 纳税调整金额 | |||
账载 金额 | 按税收规定计算的扣除限额 | 税收 金额 | 纳税调整 金额 | 账载金额 | |||
1 | 2 | 3 | 4 | 5(2-4) | 6 | 7(5+6) | |
1 | 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 | 350 | * | * | * | * | |
2 | 中华慈善总会 | 200 | * | * | * | * | |
3 | 合 计 | 550 | 300 | 300 | 250 | 25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