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境外抵免知识导读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一)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二)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具体参阅:境外税收抵免的基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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