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报表及填报说明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同时征管也发生了变化,主要是减少备案的处理,改为了留存备查的征管要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为了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简化企业纳税申报资料报送,减轻企业办税负担,现就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二、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本公告规定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三条有关资产损失证据资料、会计核算资料、纳税资料等相关资料报送的内容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4月10日
其实从 2017 年度就进行了,本次报表的修订,首先将原来的思路打破了,原来是分为清单申报与专项申报,现在不再区分清单与专项,直接以损失事项来列示,相应的行次也大量增加。在计算调整的数据填列上,并没有发生改变。但是自存备案的模式恐怕给纳税人带来巨大的风险,填写的数据未来必将是检查的重心。建议我们的企业仍需谨慎对待,相应的凭据取得完善。
对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中,更是提到了对于中介机构出具报告的减少规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文件规定,取消税务证明事项包括了如下涉及资产损失的内容:
序号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取消后的办理方式 |
2 | 中介机构专项 报告及其相关 的证明材料 | 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时,需留存备查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 | 不再留存。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和相关材料。 |
3 | 专业技术鉴定 意见(报告) 或中介机构专 项报告 | 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特定损失时,需留存备查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 | 不再留存。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
取消此类证明,一方面将减少纳税人的支出费用成本,另一方面也减少了涉税服务机构的业务机会,因此当下更是涉税服务机构谋求业务新机会的时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