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2人阅读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修订说明:A105050 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这张表是核心之处,表格与填报说明都发生了调整,而且这张表基本上所有的企业都会碰到,且在上一版本中,有一些争议之处,我们来看看本次的调整是否正确或合理了呢?

1 表格公式的调整纠正了错误

在职工教育经费支出项下,“累计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的公式进行了调整:

1+4-5=账载金额+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扣除额-税收金额

2+4-5=实际发生额+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扣除额-税收金额

以前的公式明显错误,对于之前年度依错误的公式填写的结转数据,需要同步进行修改后作为2018 年度的结转数据。

同时我们要特别关注 2018 年开始的新政策,财税[2018]51号规定:

一、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本通知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2 填报说明的调整说明

(1)股权激励税收金额填写说明错误的调整

第 5 列“税收金额”:填报行权时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按照第 1 列和第 2 列孰小值填报。

第 5 列“税收金额”:填报行权时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按第 2 列金额填报。

肯定是按照实际发生额扣除,不会去比较会计与税收的孰低来填写税收金额。

(2)职工教育经费税收金额的公式修订错误

第 5 列“税收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

第 5 列“税收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

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不包括第   6 行可全额扣

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不包括第   6 行“按税收规

除的职工培训费用金额),按第 1 行第 5 列“工

定全额扣除的职工培训费用”金额),按第 1 行

资薪金支出—税收金额”×扣除比例与本行第

第 5 列“工资薪金支出\税收金额”×税收规定扣

1+4 列之和的孰小值填报。

除率与第 2+4 列的孰小值填报。

旧的第 1+4 列明显是逻辑错配,只有作为实际发生额加上之前结转的数据才是今年可以扣除的与8%比例比较的金额,即当年度实际发生额+以前年度累计结转额,才是正解。之前有的人基于第1+4 列的理解是认为,账载金额应填写当年度发生的金额,而不是会计计提的数额,这是明显的曲解,如何终于拨乱反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