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修订说明:A105000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1 表项名称发生一处变化
对于表格来看,只有一处发生变化:
行次 | 旧 | 新 |
第 41 行 | 有限合伙企业法人合伙方应分得的 | 合伙企业法人合伙人应分得的应纳税所 |
应纳税所得额 | 得额 | |
究其原因,其实是原来的描述不完善,当下企业所得税对于合伙企业法人合伙人的税收规则处理,并不区分有限合伙企业或一般的合伙企业,也并不区分是有限合伙人还是无限合伙人的,本次是基于修订。
2 填报说明关注的要点
其中涉及二项主要的关注点:
(1)视同销售收入与视同销售成本的描述调整视同销售收入中,将原来的描述删除:填报会计处理不确认为销售收入,税收规定确认应税收入的收入;视同销售成本中,也同样删除:填报会计处理不作为销售核算,税收规定作为应税收入对应的销售成本金额。
其实这个删除,小编理解并非就是发生变化了,因为在后面的 A105010 表中,仍有这样的描述存在,这个数据是引用后面附表的数据,不必再二次解释这个数据的内容要求。
(2)对于“六、其他”填报事项的补充第 44 行“六、其他”:填报其他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存在差异需纳税调整的项目金额,包括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发布)产生的税会差异纳税调整金额。这是一个新的补充,但是收入为何不在收入项下的其他填写,而是单独在这里的其他填报呢?其实这个“其他”,在平时的汇算清缴填报中,很少有用到填报的,本次明确因收入准则调整,产生的税会差异,在这儿填报,对于收入中税会差异,之前就存在,因为会计准则调整,又产生了新的差异,无论在收入中的其他填报,还是在大类的其他填报,只要结果是对的,并不强求形式上的完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