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表表样没有变化,填报说明发生了变化。
1强调的一个税会差异处理规则是税法没有规定的
纳税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税额时,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当按照税
收规定计算。税收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计算。
关于这个观点,其实在现实当中,税务机关为减少被动,往往是基于税会分离,同时找到一个税法的原则性规定来解释税法是有依据的。但至少可以作为纳税人的一个解释之用的说词吧。
曾经在国税函[2010]148号文件中,也曾对于年度汇算清缴的要求表达了跟此一样的说明,其实这有其历史传统延伸而来。
2财务报表格式修订对利润表填写部分的影响
第1-13行参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填写。本部分未设“研发费用”“其他收益”“资产处置收益”等项目,对于已执行《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的纳税人,在《利润表》中归集的“研发费用”通过《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第19行
“十九、研究费用”的管理费用相应列次填报;在《利润表》中归集的“其他收益”“资产处置收益”“信用减值损失”“净敞口套期收益”项目则无需填报,同时第10行“二、营业利润”不执行
“第10行=第1-2-3-4-5-6-7+8+9行”的表内关系,按照《利润表》“营业利润”项目直接填报。
即纳税申报表利润表部分,并未更新至财政部发布的格式中来,而是仍坚持旧的报表格式,小编理解,将来肯定是需要参照会计的规则来填写的,只是当下没有调整。
财会[2018]15号对于报表的修订,分为两类,一类是适用于尚未执行新金融准则和新收入准则的企业,一类是执行了的企业:
第一类:尚未执行
第二类:已执行
大家照企业的营业利润填写结果即可,不存在行次的计算关系了。其中研发费用的填写,可要认真关注加计扣除的比对了,此处的研发费用仅指管理费用项下的研发费用,未包括资本化及资本化摊销的研发费用。
3分支机构“实际应纳所得税额”的填报
之前涉及总分机构分摊纳税时,填写的是法人机构的数据,在这儿如果涉及分支机构须进行完整年
度申报并按比例纳税的时候。
跨地区经营企业类型为“分支机构(须进行完整年度申报并按比例纳税)”的纳税人,第31行=(第28+29-30行)×表A000000“102分支机构就地纳税比例”。
除上述三项之外,其余的调整仅仅是形式上的,或者是基于后述行次的调整进行的衔接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