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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00000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 申报案例④

2018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A000000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新增了“109小型微利企业”栏次,如果企业2018年企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勾选“是”,不符合则勾选“否”。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在近两年变化较大,如何判断企业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呢?

对于2018年汇算清缴来说,其适用的是《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文件。具体规定如下:

“一、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2019年1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文件,对《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全文废止。同时规定: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也就是说,自2019年1月1日以后,小型微利企业适用新的标准。以下案例,我们基于2019年的最新政策(财税[2019]13号)文件为大家进行解读。

【案例】甲科技有限公司2016年成立,主营业务为消费电子产品用紧固件的生产,为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该公司2019年各季度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以及累计应纳税所得额情况如下表所示:

甲科技有限公司2019年各季度相关数据

问:该公司在2019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及年度纳税申报时,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分析: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标准主要包括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三个因素。根据财税[2019]13号文件规定,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1、在2019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分析过程如下所示:

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时小型微利企业分析表

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企业可直接按当年度截至本期末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应纳税所得额等情况判断。具体而言,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指标比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中“全年季度平均值”的计算公式,计算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季度平均值;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不超过300万元的标准判断。

2、在2019年度纳税申报时,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分析过程为:

从业人数全年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250+330+310+180)÷4

=268(人);资产总额全年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2760+3750+

3600+2350)÷4=3115(万元);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80(万元);

因此,甲科技有限公司符合2019年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可以在《A000000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109小型微利企业”栏次勾选“是”,通过勾选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相关优惠政策。

风险提示:

1、小型微利企业的“应纳税所得”指标,是汇算清缴纳税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

2、小型微利企业不需要单独备案,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内容,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3、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指标比照“全年季度平均值”的计算公式,计算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季度平均值;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不超过300万元的标准判断。

4、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已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本表新增“109小型微利企业”栏次,如果企业2018年企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选择“是”,其他选择“否”。

        依据财税[2019]13号规定,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本案例以2019年的以上税收规定为例(2018年汇算清缴,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依然按照财税[2018]77号的规定执行):

【案例】甲企业2018年成立,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2019年各季度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以及累计应纳税所得额情况如表所示。

甲企业2019年各季度相关数据

季度

从业人数

资产总额(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

(累计值,万元)

期初

期末

期初

期末

第1季度

130

400

2020

  3500

           170

第2季度

400

480

3500

  6800

           180

第3季度

480

300

6800

  7800

           270

第4季度

300

 60

7800

  1500

           280

 问:甲企业在2019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及年度纳税申报时,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分析:①预缴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时,分析过程如下所示。

 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分析表

    指标    第1季度    第2季度    第3季度    第4季度
 
 
从业
人数
    季初130400480300
    季末40048030060
季度平均值(130+400)÷2 = 265(400+480)÷2 = 440(480+300)÷2        = 390(300+60)÷2          = 180
截至本期末季度平均值265(266+440)÷2 = 353(265+440+390) ÷3 = 365(265+440+390 +180)÷4 =319
 
资产
总额
(万元)
    季初2020350068007800
    季末3500680078001500
季度平均值(2020+3500) ÷2 =2760(3500+6800) ÷2 =5150(6800+7800) ÷2 =7300(7800+1500) ÷2 =4650
截至本期末季度平均值2760(2760+5150) ÷2 =3955(2760+5150+7300)÷3 =5070(2760+5150+7300+4650)÷4 =4965
  应纳税所得额(累计值,万元)170180270280
判断结果符合不符合(从业人数超标)不符合(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均超标)不符合(从业人数超标)

2019年度纳税申报时,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分析过程:从业人数全年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265+440+390+180)÷4=319(人);资产总额全年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2760+5150+7300+4650)÷4=4965(万元);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80(万元),因此甲企业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2019年相关政策规定。

       风险提示

  1.小型微利企业的“应纳税所得”指标,是汇算清缴纳税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

  2.小型微利企业不需要单独备案,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内容,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3.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已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