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A000000《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中的“基本经营情况”为纳税人必填内容。今天着重给大家解读一下该部分中的“104从业人数”栏次的填报。该栏次数据直接关系到企业能否满足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收优惠政策,因此在填报时必须要注意。

根据填报说明,“104从业人数”:纳税人填报从业人数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单位为人。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依据和计算方法同“103资产总额”。即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案例】:某公司2018年个季度职工人数如下:
期间 | 季初职工人数 | 季末职工人数 | 季度平均值 |
第一季度 | 38 | 42 | 40 |
第二季度 | 55 | 60 | 57.5 |
第三季度 | 62 | 66 | 64 |
第四季度 | 61 | 58 | 59.5 |
2018年该公司从业人数全年平均值=(40+57.5+64+59.5)÷4= 55.25。因此,该企业基础信息表“104从业人数”应填写56人。
在计算时需要注意:
1.如果计算出来的从业人数全年平均值包含小数,应该增加1人。例如从业人数全年平均值为2.1人、2.5人,都应算3个人。
2.对于汇总纳税的企业,从业人数应包括分支机构的。
3.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以及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
“104从业人数”填报纳税人全年平均从业人数,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依据和计算方法同“资产总额”口径,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计算公式为: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平均值之和÷4。
举例:甲公司2018年各季度从业人数(包含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情况如下表所示。
季度 | 季初值 | 季末值 | 季度平均值 |
第1季度 | 70 | 73 | 71.5 |
第2季度 | 82 | 94 | 88 |
第3季度 | 97 | 92 | 94.5 |
第4季度 | 90 | 83 | 86.5 |
企业全年从业人数平均值=全年各季平均值之和÷4=71.5+88+94.5+86.5=86(人),该企业基础信息表“104从业人数”填写86。
风险提示:
1.如果计算出来为2.1人、2.5人,都算3个人;
2.汇总纳税的企业,从业人数应包括分支机构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