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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080 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申报案例①

案例:甲公司主营业务为汽车零部件制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6月10日购入一台供生产车间使用的扫描检测电子设备,同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注明不含税金额144万元,税额23.04万元。该电子设备2018年6月20日投入使用,预计可使用6年,预计净残值为0,按直线法计提折旧。企业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文件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规定,

“……

(一)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固定资产);所称购进,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其中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确定单位价值,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确定单位价值。

(二)固定资产购进时点按以下原则确认: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二、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

会计处理:

企业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其资产的税务处理可与会计处理不一致。也就是,税法上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处理,会计上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处理。在会计上应该做以下处理:

1.购进时

借:固定资产144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3.04万

贷:银行存款167.04万

2.计提折旧

年计提折旧额=144÷6=24万,2018年7月开始计提折旧,每月计提折旧额为24÷12=2万元。

借:制造费用2万

贷:累计折旧2万

申报表填报:

该电子设备在会计上按照直线法计提折旧,而税务处理中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存在税法与会计的差异,涉及纳税调整。2018年累计折旧额为2×6=12万元,选择税收优惠政策一次性税前扣除额为144万,应做纳税调减144-12=132万元。201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应做如下填报:

需要注意的是,在填报上表时不要忘记第10行数据的填报。其中第10行第6列“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资产按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额”,是指该加速折旧资产在不享受加速折旧、摊销优惠政策情况下,按照税收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以直线法计算的折旧额、摊销额。本列仅填报“税收折旧、摊销额”大于“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资产按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额”月份的按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额合计金额、摊销额合计金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电子设备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该公司购进的电子设备,会计上按照折旧年限6年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符合税法关于最低折旧年限的规定,因此,税法上会直接按照会计上的折旧年限计算。假设在不享受加速折旧优惠政策情况下,按照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额就是:144÷6÷12=2万元。税法上该电子设备是一次性税前扣除,只有首月的税收折旧额144万元大于一般折旧额2万元,因此,根据第6列的填表说明,本列填写按最低折旧年限计算的1个月的金额,即2万元。

在纳税申报完成后,公司还应该备好留存资料。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文件规定,享受该优惠政策的企业需要的留存备查资料如下:

(一)有关固定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如以货币形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到货时间说明,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竣工决算情况说明等);

(二)固定资产记账凭证;

(三)核算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政策: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案例:A公司一般纳税人,2018年3月1日购入一台供车间使用的电子设备,不含税价36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该设备预计可使用3年,预计净残值为0,按直线法计提折旧。

  1、购进时:

  借:固定资产   36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12万

    贷:银行存款  42.12万

  2、计提折旧:

  年计提折旧额=36÷3=12万,2018年4月开始计提折旧,每月额为1万元。每月计提折旧时分录为:

  借:制造费用       1万

     贷:累计折旧         1万

分析:该设备在会计处理上按照直线法计提折旧,而税务处理中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存在税会差异,涉及纳税调整。2018年累计折旧额为36÷3÷12*9=9万,选择税收优惠政策一次性税前扣除额为36万,纳税调减为36-9=27万。同时需要填写第6列,因为税法上是一次性扣除,只有首月的税收折旧大于一般折旧,因此,根据第6列的填表说明,本列填写按最低折旧年限计算的1个月的金额,即36÷3÷12=1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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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企业符合条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加速折旧、一次性税前扣除,这不能改变会计的核算政策,因此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值得特别注意的是在享受了加速折旧、一次性税前扣除的以后的每一个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要做相应的纳税调整直到该项资产按照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结束,即按照当年会计处理的折旧金额做相应的纳税调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