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描述】
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应自开具之日起360天内进行认证,对发票信息进行识别、确认。
【报送资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原件 | |||
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 ||||
抵扣联无法认证的纳税人 | 发票联原件 | |||
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且丢失前未认证的 | 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 |
【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场所)
2.电子税务局、移动终端、自助办税终端
具体渠道由省税务机关确认。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认证结果。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必须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进行认证。
4.纳税人对认证通过的发票在次月申报抵扣,未及时申报抵扣的详见“2.1.12—035未按期申报增值税扣税凭证继续抵扣申请”事项。
5.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及其缴纳的技术维护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无需认证。
6.纳税信用级别为A、B、M、C级别的纳税人,可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选择抵扣,不再进行扫描认证。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可到税务机关认证。
7.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问题的公告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完善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功能及系统维护有关事项的公告
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
知识分类——